修改:主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转移机制是否需要改变?
2023-12-28
更新时间:2023-12-28 10:52:01 作者:有品生活网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主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转移机制日益凸显其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以及经验不足而导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审视和思考:主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转移机制是否需要改变?这其中涉及到法律的完善、市场需求的调整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债权转让,构成要件有三,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大郎为开店向西门借款10万元,因担心大郎到期还不了钱,西门让大郎提供担保,于是,大郎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西门。后西门因欠宋衙司10万元,于是将大郎的债权转让给宋衙司。那么宋衙司取得10万的债权的同时,能否同时取得汽车的抵押权?
西门将债权转让给宋衙司,需要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大郎,也就意味着以后大郎将钱直接还给宋衙司即可。通知大郎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不通知大郎,也不影响宋衙司与西门之间转让债权的效力。那么通知的意义在哪呢?通知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冻结大郎的清偿,一旦通知,大郎即不能向西门清偿,应向宋衙司清偿,如果通知了仍向西门还钱,那是无效的。另一方面,通知之后宋衙司可以向大郎要钱,通知之前,不得向宋衙司要钱。
主债权全部让与的,除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保证债权随同转移。西门将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宋衙司后,宋衙司不仅取得对大郎的10万元债权,同时对大郎享有汽车的抵押权。其中,10万元为主债权,汽车的抵押权为从权利。西门将10万债权转让给宋衙司之后,西门对大郎享有的汽车抵押权也随之转移给宋衙司。这就是,主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保证债权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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